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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信,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被视为“五常之本,百行之源”,但在司法裁判执行领域存在诸多“拒不报告财产、逃避执行、消极执行”等失信行为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“建立完善‘失信者寸步难行’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” 为目标,对存在拒不报告财产、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等行为的当事人施加压力,让其感受到“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”的威慑力,有效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。
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,经审理,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罚金刑,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。
执行立案后,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,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,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。执行中查明,被执行人张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后主动向滨海新区公安局缴纳罚款1800元,且名下有一辆汽车,初步说明其有能力履行此罚金刑,但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并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。执行法官于第一时间冻结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并查封其汽车,通过执行警务室查询被执行人配偶的联系方式,向其释法明理,但其拒绝代为履行。
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刑期较短等情况,执行法官在其刑满释放后,继续与其沟通联系,向其阐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,被执行人均以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。法院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、第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(四)项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,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此无法进行乘坐高铁等高消费活动。
被执行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,因需乘坐高铁、飞机去外地就医,由于受到信用惩戒无法购买相应高铁票、机票,且因名下汽车系查封状态无法过户,张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,向法院缴纳剩余罚金。执行法官依法为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,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,并解除对其的其他查封措施。